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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4 07:24:06

经常有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不?”我的回答都是这样的“可以。请问你有相关证据证明吗?”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主张无效呢?接下来惠兴邦律师为您一一解答,供您参考。
 
  一、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2、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2、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四、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1、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