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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货款、劳动报酬能否转为借款?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0 06:03:23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将各种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借款关系的情形,如将未付工程款、未付货款、拖欠的劳动报酬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据、借条等形式确认为借款。对此类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曾有不同的意见。接下来惠兴邦律师为您一一解答,供您参考。
一、如果债务人对原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情况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则应当按照原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此,对于被告对原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情形,应当按照原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二、如果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的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当事人通过借条、借据等形式将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借款关系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无与法相悖之处。
对此,我们认为,原基础法律关系中的金钱债务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后一致被确认转换为借款关系的,且经审查原基础法律关系合法的,可以直接按借款关系处理。
三、金钱债务转换为借款关系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原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合法
只有合法的债务才能保证转化后的借款关系的合法性,如果将不具合法性或不存在的债务转变为借款的形式,有虚假诉讼之嫌。
审查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有效,应当适用与该基础法律关系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借款是由原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的货款转化而来的,则无论是审查原债务是否合法有效还是确认所欠货款的具体金额时均应当适用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
2、当事人转化法律关系的行为合法
当事人之间通过借据、借条等形式将因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金钱债务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那么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就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来评价。只要当事人转化法律关系的行为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受欺诈、受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是合法的。
3、转化后的借款关系应当符合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
既然双方目前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借款关系,那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如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对借期内利息、借款年利率标准、逾期利率、违约金的约定等均应符合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金钱债务转换为借款关系后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1、当前虚假借贷、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为此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当事人仅仅依据单一借据类债权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所以,在起诉借贷案件时,不仅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还要提供结算手续、汇款单等其他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
2、金钱债务转换为借款关系后,债权人应该将相关的证据保存好,比如证明金钱债务存在的对账单、签收单、催收记录、还款承诺等,与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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