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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交通肇事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7 16:00:00

 

2019年1月13日,我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当事人的委托,委派戴志强主任担任其辩护人。该案当事人如构成犯罪,将面临3至7年量刑处罚。

      辩护人经过研读案卷,与当事人反复核实证据,发现侦查机关并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取证。据此,辩护人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由,向侦查机关要求调取相关证据。
 

 

     在侦查机关调取无果的情况下,又两次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无罪证据。经与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律师集体研究讨论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建议,并主动约见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无罪的观点及依据。
 


 

    经过不懈努力,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检察机关对辩护意见给予充分重视,并采纳不起诉建议,2019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拿到不起诉决定书非常高兴,表示对我所律师的辩护工作感到十分满意与感激并送来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