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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表格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6 1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只签了《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员工录用审批表》等表格,这些表格能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惠兴邦律师与您策策,供您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必须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只规定了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应有法律规定的上述九类内容。
 
 
 
 
 
二、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等表格
 
 
 
1、员工应聘入职填写的表格一般登记的是新员工入职时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验、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单位为了掌握员工的基本情况,并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
 
2、员工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书本质上并不相同,其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三、只有表格怎么办
 
 
 
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要视情况而论: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件没有完全具备上述条款,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2、如果《入职登记表》记载了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且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即双方己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达成合意,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发生,那么在形式上就已具备劳动合同的签订要件。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四、对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说NO
 
 
 
1、用人单位HR经常碰到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