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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之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8 08:09:50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日渐增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会导致青少年出现很多心理问题,甚至导致年轻生命的凋零。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到底谁该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接下来惠兴邦律师为您详细解答,供您参考。

  什么是校园欺凌

  一、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二、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民事责任法律规定

  一、民法总则

  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

  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欺凌侵权责任承担分析

  校园欺凌行为侵权责任承担比较复杂,因为不仅存在欺凌行为人的责任,还存在监护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的问题。

  一、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一)如果欺凌行为人是成年人,则校园欺凌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单一行为人承担单独责任

  实施欺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成年人,且为一人实施,应当由行为人一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都由行为人一人承担单独责任。

  2.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数个成年学生有共同的加害故意,对受害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之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人、帮助人、实行人都是成年人的,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人和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数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包含在共同故意之中,不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处理,直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

  3.构成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欺凌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实行按份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欺凌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虽然数个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各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其责任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即使其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依照这一规定,也不能免除监护人的责任,而是减轻监护人的责任。不过,在校园欺凌行为中,监护人善尽监护责任的极为罕见,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被他人教唆对被欺凌人实施欺凌行为的,才有可能出现,但仍然是减轻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

  如果未成年的欺凌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学校的法律责任

  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欺凌人年龄不同,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如果被欺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推定学校有过失。也就是说,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1、即使学校存在管理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应当先由欺凌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才承担补充责任。

  2、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相应,是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即属于有限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完全的补充责任。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善尽管理职责

  一、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保证学生安全,学校应当设立适应其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环境的安保机构,并配足安保人员。

  三、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避免损害发生,导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