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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2 02:52:56

  中国人结婚自古就有送彩礼的习俗,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现代社会收彩礼之风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其金额之高,往往令一般家庭难以应付。那么,给出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今天惠兴邦律师结合司法实践详细分析,供您参考。

  关于给予彩礼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问题,有观点主张不当得利的,有主张是普通赠与行为的,还有观点主张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的。但不管是哪里观点,认定给予彩礼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其当然要受法律约束。

  司法实践中,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

  二、与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合同法》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婚姻法》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能否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第(二)和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应该返还哪些财物?

  财物赠与分两种情况:

  一、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比如衣物、吃饭买单、普通的首饰等;

  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 比如名贵手表、 钻戒、汽车、房产或大额汇款等。

  对于普通财物赠与,一般都在赠与人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且价值不高,不具备“彩礼”性质,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

  针对贵重财物的赠与,则具备“彩礼”性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主张返还。

  四、应该返还哪些财物?

  财物赠与分两种情况:

  一、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比如衣物、吃饭买单、普通的首饰等;

  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 比如名贵手表、 钻戒、汽车、房产或大额汇款等。

  对于普通财物赠与,一般都在赠与人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且价值不高,不具备“彩礼”性质,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

  针对贵重财物的赠与,则具备“彩礼”性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