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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书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2 03:02:41
离婚率居高不下,为了增加婚姻中的安全感,围城内的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签订各种各样的婚内协议。如何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才能确保合法有效,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呢?今天惠兴邦律师结合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供您参考。
一、案例分析(以下均来自真实案例)
1、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签订协议约定:张三婚前承诺的某房屋属于他个人的那部分房产以及他个人的所有财产待张三百年以后,全部交给妻子李四继承。此婚前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纯属不道德行为,并且更改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惠兴邦律师分析:
跑偏了!这个约定实质是遗嘱,法院认为该条款生效条件尚不满足,不支持妻子李四以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2、丈夫张某和妻子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一、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双方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王某,财产收益及被告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王某;二、购置的房产、汽车等物品归王某。
惠兴邦律师分析:
净身出户!法院审理认为该约定不合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丈夫陈某和妻子徐某签订协议约定:夫妻之间要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
惠兴邦律师分析:
婚姻自由!“不得轻言离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丈夫邓某与妻子马某签订协议约定:邓某同意将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赠与马某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跑偏了!这个约定实质是赠与,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可在协议公证前或房产过户前撤销赠与,这对于马某而言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5、丈夫孙某与妻子边某签订协议约定:若孙某出轨,则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归边某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认定难!无法律依据!首先,要证实孙某出轨很难,极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实现不了财产多分的目的。其次,《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了“过错赔偿”。出轨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不涉及到法律层面,故不能因道德缺失而令其承担财产少分的责任。当然无过错方因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6、丈夫卢某与妻子白某签订协议约定:若双方离婚,则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归白某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未生效!本条实质是离婚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是“若双方离婚,现行法律规定双方若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事后并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协议未生效。
7、丈夫黑某与妻子金某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先提出离婚,则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婚姻自由!“若一方先提出离婚”与“不得轻言离婚”均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合同法》第187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如何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
1、婚姻并非儿戏。“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2、惠兴邦律师建议:
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不以离婚、继承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二、不涉及到婚外情等道德层面评价的内容;
第三、仅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第四、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明确具体没有歧义;
第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简单明了;
第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七、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不涉及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第八、若需要约定婚前的财产,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
第九、若涉及到赠与,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或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尽量咨询专业律师,最好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写,以在最大限度内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免省小钱而丢大钱。
1、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签订协议约定:张三婚前承诺的某房屋属于他个人的那部分房产以及他个人的所有财产待张三百年以后,全部交给妻子李四继承。此婚前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纯属不道德行为,并且更改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惠兴邦律师分析:
跑偏了!这个约定实质是遗嘱,法院认为该条款生效条件尚不满足,不支持妻子李四以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2、丈夫张某和妻子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一、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双方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王某,财产收益及被告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王某;二、购置的房产、汽车等物品归王某。
惠兴邦律师分析:
净身出户!法院审理认为该约定不合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丈夫陈某和妻子徐某签订协议约定:夫妻之间要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
惠兴邦律师分析:
婚姻自由!“不得轻言离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丈夫邓某与妻子马某签订协议约定:邓某同意将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赠与马某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跑偏了!这个约定实质是赠与,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可在协议公证前或房产过户前撤销赠与,这对于马某而言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5、丈夫孙某与妻子边某签订协议约定:若孙某出轨,则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归边某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认定难!无法律依据!首先,要证实孙某出轨很难,极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实现不了财产多分的目的。其次,《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了“过错赔偿”。出轨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不涉及到法律层面,故不能因道德缺失而令其承担财产少分的责任。当然无过错方因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6、丈夫卢某与妻子白某签订协议约定:若双方离婚,则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归白某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未生效!本条实质是离婚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是“若双方离婚,现行法律规定双方若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事后并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协议未生效。
7、丈夫黑某与妻子金某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先提出离婚,则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惠兴邦律师分析:
婚姻自由!“若一方先提出离婚”与“不得轻言离婚”均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合同法》第187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如何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
1、婚姻并非儿戏。“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2、惠兴邦律师建议:
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不以离婚、继承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二、不涉及到婚外情等道德层面评价的内容;
第三、仅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第四、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明确具体没有歧义;
第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简单明了;
第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七、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不涉及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第八、若需要约定婚前的财产,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
第九、若涉及到赠与,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或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尽量咨询专业律师,最好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写,以在最大限度内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免省小钱而丢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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