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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一入侯门深似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2 09:32:55

  2016年,网络直播异军突起,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如雨后春笋,一个个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一播而红,“聊天吃饭,月入百万”的传言满天飞。但是对于主播来说,跳槽是个奢侈的事儿。今天惠兴邦律师和大家聊聊主播跳槽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8522 万天价违约金——主播违约第一案
  1、韦神又名韦朕 ,曾是LGD电竞俱乐部英雄联盟中单选手,曾经帮助LGD战队拿下多次春夏季赛LPL亚冠军,顶着单杀大魔王的光环,一时间风声雀起。后来放弃英雄联盟进军了吃鸡界,粉丝人气暴涨。成就一代巅峰韦神称号。更有吃鸡宁遇十外挂,不愿遇见一韦神之说。人称行走的外挂机器。鼎盛时期的韦神的年薪更是高达2500万。
  2、2018年2月,韦神跳槽虎牙,斗鱼将其告上法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韦朕在合同期内跳槽其他平台的行为属于故意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8522 万元。
  二、平台与主播或公会之间的关系分析
  现实中,网络主播合约以三种形式存在: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合约;主播与公会之间签订合约,公会再与直播平台签订另一份合约;主播、公会、直播平台签订一份三方合约。虽然主体有所区别,但主播签订的合约中内容大体相当。
  1、主播与平台或公会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过程,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隶属性。而主播与平台或公会间的合约却没有这种隶属性。
  2、主播与平台或公会之间并非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一般为提供劳动的人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向提供劳动的人支付报酬,提供劳动的人并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劳动时间、休假等权利。而主播与平台的协议内容并不表现为主播为平台提供劳务以获得薪酬,事实上,主播和平台的收益均来自用户的打赏。此外,协议还明确了平台为主播提供直播条件,为主播接洽、安排、策划演艺活动以及为其进行宣传、商业包装等义务。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3、主播与平台或公会之间并非委托关系。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地位,仅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但在主播与平台或公会的协议中,主播享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平台也负有为主播提供直播条件等义务。可见,委托关系跟主播与平台或公会各取所得、互负义务的关系并不吻合,不宜将该协议认定为委托合同。
  4、与传统的演绎关系不同。
  在传统演艺关系中,艺人的表演形式是具体的,如亲自到具体的拍摄现场拍戏、到具体的场所表演等,而网络主播的表演形式则是虚拟的,是通过直播软件和设备呈现。在传统演艺关系中,艺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安排是固定的,而网络主播在这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一般来说只要于一定期限内完成工作量即可,每天播出的时间由主播自主决定。在传统演艺关系中,艺人的工作内容是固定的,如指定唱某首歌、按照剧本进行拍摄,而很多时候网络主播可以在主题之下自行决定直播的具体内容。
  三、主播跳槽的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主播与平台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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