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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以后如何主张借贷利息?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3 02: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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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兴邦律师在《民间借贷巨变,几家欢喜几家愁!》一文中分析了2020年8月20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正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的部分涉及七条,包括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期限规定等。
 
  划重点一、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四、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