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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方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3 06:48:04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增加了离婚冷静期。那么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今天惠兴邦律师和大家聊聊该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通知》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冷静期一方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1、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很容易认定,在这里不做过多阐述。那么怎么判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所谓挥霍就是指乱花钱。家庭经济能力和消费习惯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比如,夫妻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那你突然一晚上吃喝就花费5000元,这就可以认为你是在挥霍。如果你身价过亿,那一晚上花费5000元就难以算成挥霍了。比如,去买一些非日常生活用的高档消费品,可以将其定性为挥霍。

  2、冷静期内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如果出现一方任意挥霍、突击花钱、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

  第一、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