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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来讲讲律师的执业纪律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1-03-11 08:12:14

  律师职业道德是建立律师执业纪律的基础,是律师执业的原则和一般规定。律师执业纪律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是保证律师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有力手段。下面长沙离婚律师来讲讲律师的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第一,长沙离婚律师来说明下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律师资格证不能作为执业依据。

  第二,第二,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三,第三,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为: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二、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这就是律师在执业机构中必须遵守的执业纪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三,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三、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纪律

  正确处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忠实于委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长沙离婚律师来介绍的律师的执业纪律了,关注我们官网后期会有更多这方面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