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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告知职业病危害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1-03-23 06:36:52

  职业病危害是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岗位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告知劳动者,这是劳动者知情权中的重要一项,用人单位隐瞒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可能会给劳动者造成健康方面的损害,也增加用人单位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开支,为长沙合同纠纷埋下了伏笔。

  解决途径

  (1)劳动者在得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或造成健康损害后,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

  (2)也可以通过长沙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变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

  (3)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实现以上目的,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1)劳动者在得知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书面说明原因;并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必要时进行损害、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用人单位发现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后,应及时地向劳动者进行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换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应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内容包括:

  ①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②危害后果;

  ③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适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④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⑤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⑥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用人单位完善岗位制度,把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在制度中明确表示,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劳动者学习该制度,并保留告知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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