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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处理同行关系的纪律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8 01:53:15

  长沙离婚律师同行之间有着共同的职业目标,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规范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律师同行关系中的执业纪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律同行的尊重与合作总则,二是禁止律师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

  (一)长沙离婚律师同行应相互尊重与合作

  律师和摔师事务所不得阻提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

  由的法律服务。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

  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毁、损

  害同行声誉的言论。在庭审戏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答、识刻或者

  辱性的语言。

  (二)禁止律师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总、平等、

  没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

  于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

  进行业务竞争;

  (l)故意诚级,谁诊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誓、声答:

  (2)无正当理由,以在

  同行业牧费水平以下牧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诸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属扣,侧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搅业务;

  (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4)向委托人明示

  或晴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改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

  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

  律根据的承诺;

  (5)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日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6)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

  行进行业务竞争:

  (l)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3.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

  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

  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

  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

  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l)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2)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3)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

  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5.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l)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

  律服务;

  (2)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3) 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前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溢收费用。

  6.长沙离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

  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1)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2)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

  (3)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4)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