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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副校长醉驾被不起诉?检察院: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2-03-07 11:40:05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为湖南一副校长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被不起诉,冲上了热搜,下面各位看官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1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麓云路、枫林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车站路口至东二环路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刘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毫克/100毫升。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9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和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某副校长的身份触动了广大网友的神经,当然,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理应谨言慎行,带头遵纪守法。笔者作为律师,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内容来看,认为本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在我所承办的案件中,也有不少不起诉的案件。
不起诉的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属于酌定不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普通人在同等条件下都能够被同等对待,所以各位看官身边如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尽早咨询律师,刑事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律师介入的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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