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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如何确定?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2-08-29 16:10:36
之前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了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分配问题,抚养权的问题解决了,随之而来的就是抚养费的支付了。实践中,一般由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抚养费的给付年限。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一般按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关于抚养费的调整,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1刘某(女)和李某(男)登记结婚,同年生下一女,双方于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女儿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后刘某认为原来约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过低,已不能满足女儿的成长需要,因此,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负担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支出为由请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其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合考虑原告目前所处受教育阶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被告收入状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自2021年2月起被告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2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案例二
张女士与罗先生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罗小花。双方后离婚并协议约定罗小花随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双方离婚后,张女士为罗小花报名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后张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消费费用7万余元及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
上述两个案例均系达成抚养协议后,另行主张抚养费,一个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个则法院不予支持,根本原因在于合理性。上文中已经提到,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因此合理范畴内,如子女意外或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抚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要求另一方支付全额抚养费等诉请增加抚养费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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