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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离婚却背上了巨额债务?

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24-09-06 1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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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女性在离婚时发现自己莫名“被负债”,甚至还有离婚后被陌生人起诉,背上巨额债务的情形。我们今天探讨一下从夫妻共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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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及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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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共债共签”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事前共同签字,即夫妻双方在协议、承诺书、欠条等上面签字,或事后一方追认,即虽然一方没有签字,但事后通过补签协议、出具承诺书、电话、短信、微信聊天等对夫妻另一方的行为进行追认,均可以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2.”共用共债“

2.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是夫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对外所负债务。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的开支、子女抚养教育、家庭成员的医疗等所负的债务,即使未经配偶同意,也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双方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2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大额赠与、借贷等),为了保护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该类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也是在要求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同时也能尽可能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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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我们都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证据意识,一旦发现异常,就积极咨询律师,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家庭幸福。